下列444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7年度报告,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上述444户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不服标记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工商质监局或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年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名单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