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机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组织机构 > 本局简介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池编〔2014〕5号),设立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由县卫生局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市、县级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四)依法承担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职责;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五)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六)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七)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指导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
    (九)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一)承办产品、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商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三)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商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协助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药学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十九)指导乡镇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协管工作,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二十)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担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