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38户企业(名单附后)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7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将上述138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服列入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工商质监局或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