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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12/24 9:22:57】 【作者/来源:网站管理员】【阅读: 】

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农民。

申报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填写材料说明: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审查——受理——决定——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