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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12/24 9:29:59】 【作者/来源:网站管理员】【阅读: 】

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填写材料说明:

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可以是:自有房产,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住所或营业场所是住宅用房的,需提交住宅所在小区物业同意将住宅用房改做商业用途的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天;

承诺期限:10天。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受 理--决定--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