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发布)
申报条件:
1. 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二)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填写材料说明:
(一)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三)注销登记
1、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理程序:审查——受理——决定——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