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六条。
申报材料:
1、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本;
2、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4、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气瓶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一次性告知或不受理)——材料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