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复印件;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复印件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复印件;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使用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一次性告知或不受理)——材料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